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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律师-余仕继主任成功案例 罗娟宣告死亡一案
来源:余仕继律师
发布时间:2012-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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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10)北民特字第3号

    申请人:陶白云,女,1 9 5 1年5月1 5日生,壮族,广西柳城县人,住广西柳州市胜利小区六村1栋3单元3-1号。身份证号:450222195105150626
    委托代理人:余仕继,广西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陶白云要求宣告罗娟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陶白云诉称:罗娟系本人的女儿,2 0 05年5月2 0日外出至今未归,下落不明。同年7月6日,本人曾向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雀儿山刑侦队报案,但现在仍无任何消息。罗娟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故请法院依法宣告罗娟死亡。
   经查:罗娟,女,1 9 7 2年8月5日生,汉族,广西柳城县人,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柳北区胜利小区六村1栋3单元3 01室,身份证号码为450222197208050627,系申请人陶白云之女。柳州市柳北区胜利东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罗娟随母亲住在胜利小区六村1- 3-3-1号,于2 005年7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2 005年7月2 3日,罗娟的亲属罗仙曾到柳州市柳北区雀儿山责任区刑侦大队报案称罗娟失踪,经警方多方寻找,至今罗娟仍下落不明。现申请人陶白云申请宣告罗娟死亡。本院于2 01 0年7月1 5日在《人民日报》发出寻找罗娟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罗娟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罗娟从2 005年7月至今下落不明已满四年,其母亲陶白云向本院申请宣告其死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宣告。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罗娟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卓小萍
二O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超玲

辩护人简介:余仕继律师,广西超仁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律咨询电话:15577281888 QQ:5976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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