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仕继律师亲办案例
诈骗罪 缓刑 柳州余仕继律师成功案例
来源:余仕继律师
发布时间:2012-02-13
浏览量:676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 2012)北刑初字第1 0号

   

公诉机关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某某,绰号“阿勇”,男,1 9 6 x年1 x月1x日生于广西容县,身份证号码:452525xxxxxx1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容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二队1 3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 0 1 1年7月2 2日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 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沈某某,广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肥妹”,女,197x年8月x日生于贵

州省贵阳市,身份证号码:5 2 01 0 xxxxxxxxx 6 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贵阳市某某区某某大道3 6 1号附5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 011年7月2 2日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 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邓某廉,绰号“肥仔”、  “阿廉,,,男,1 9 6 x年1 2

月xx日生于广西容县,身份证号码:4 5 2 xxxxxxxxx 02 4 1 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容县某某镇某某村六么六队2 9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 01 1年7月2 2日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 5日被速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德金,绰号“阿波”,男,1 9 7x年

1 2月1x日生于广西柳州市,身份证号码:4 5 02 xxxxxx1 1 0 5 1 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本市柳北区某某镇某某村某某屯2 6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 0 1 1年7月2 2日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 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覃某某,绰号“富哥”、  “阿富’’,男,1 9 6 x年x月1 6日生于广西来宾市,身份证号码:4522xxxxxxx5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来宾市某某区某某乡某某村民委某某村3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 01 1年7月2 2日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 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余仕继,,广西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577281888

    被告人邓某钦,绰号“瘦子”,男,1 9 8x年8月xx日生于广西容县,身份证号码:452xxxxxxx45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容县某某镇某某村六么二队1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 01 1年7月2 2日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柳市北检刑诉(2011) 3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某、邓某廉、覃某某、陈某某、张某某、邓某钦犯诈骗罪,于2 0 H年1 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覃丽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某、邓某廉、覃某某、陈某某、张某某、邓某钦、辩护人沈某某、余仕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2 01 1年5月8日,被告人邓某某伙同邓某廉、覃某某、陈

波、张某某、邓某钦经预谋,假借帮被害人满某某介绍男朋友为名,以设圈套让满某某同意与邓某某、邓某廉、陈某某合伙骗赌并许以回报的方式,在本市柳北区跃进路京都宾馆巴宁咖啡店内,引诱满某某与假扮赌客的被告人张某某“摇色盅’’赌博,骗得满某某的人民币1 0 0 0 0元。被告人邓某某、覃某某、张某某各分得赃款人民币1 5 0 0元,被告人邓某廉分得赃款人民币1 3 0 0元,被告人邓某钦分得赃款人民币1 00 0元,被告人陈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8 0 0元。

    2、2 01 1年6月11日,被告人邓某某伙同邓某廉、覃某某、

陈某某、张某某、邓某钦经预谋,假借请被害人周某某作家教为名,以设圈套让周某某同意与邓某某、张某某、覃某某合伙骗赌并许以回报的方式,在本市柳北区三中路上岛咖啡店包厢内,引诱周某某与假扮赌客的邓某廉赌“玉米籽”,骗取周某某的人民币3 0 0 0 0元。被告人邓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6 5 0 0元,被告人覃某某、张某某各分得赃款人民币6 4 0 0元,被告人陈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5 7 0 0元,被告人邓某廉分得赃款人民币~500元,被告人邓某钦分得赃款人民币1 3 0 0元。

    2 01 1年7月2 1日,被告人邓某某、邓某廉、覃某某、陈某某、张某某、邓某钦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邓某廉、覃某某、陈某某、张某某、邓某钦的行为均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邓某某、邓某廉、覃某某、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

事实和定性均无异议,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辩

称其没有参与起诉书指控的第2起诈骗行为,被告人邓某钦辩称

2起诈骗行为其均没有直接参与,只负责跑腿,请求法院查清事

实,公正判决。

    被告人邓某某的辩护人沈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定性

无异议,认为邓白林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主动退赃、是初犯,

请求法院对邓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覃某某的辩护人余仕继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定性

无异议,但认为,覃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在第一起犯罪

中作用较小,是从犯、初犯,其亲属表示愿意代其赔偿被害人

的全部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对覃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邓某某与被告人覃某某是远房亲戚,与被告人邓某廉、邓某钦是兄弟,与被告人张某某是朋友。被告人覃某某与被告人陈某某是朋友。通过被告人邓某某、覃某某的介绍,六被告人相互认识。2 0 1 1年5至6月间,六被告人在本市以合伙引诱他人参与赌博的方式,骗取他钱财,具体事实如下:

    1、2 0 1 1年5月8日1 5时许,被告人邓某某、邓某廉、罩明富、陈某某、张某某、邓某钦经预谋后,由被告人覃某某、邓某钦在

宾馆等候,被告人邓某某、邓某廉、陈某某、张某某实施具体的诈骗行为。由被告人陈某某找到其朋友被害人满某某,以帮满某某介绍男朋友为名安排满某某与假冒老板的邓某廉在本市鱼峰区屏山大道得利宾馆吃饭见面,期间被告人邓某某以陈某某表弟的身份来到宾馆,向满某某和邓某廉表演只赢不输的“摇色盅”赌术,还让满某某亲自体验,骗取了满某某的信任。被告人邓某廉告诉被告人邓某某其认识一个很喜欢赌博的“女老板”让邓某某与“女老板”赌一把,邓某某表示同意。尔后,按事先安排,假冒“女老板”的被告人张某某来到宾馆,在与邓某某赌博的过程中,张青风果然总是输钱,后张某某称要赌就赌大的,凑齐2 0万元后再和其赌,随后离开宾馆。被告人邓某某

就向陈某某、邓某廉和满某某提出大家凑够2 0万元和张某某赌,赢钱后大家一起分,满某某表示愿意参赌,后各自离开去“凑”钱。l 6时许,满某某携带人民币1万元和被告人陈某某一起来到本市柳北区跃进路京都宾馆巴宁咖啡店维也纳包厢内:,被告人邓某某、邓某廉已携带由被告入邓某钦购买的冥币在店内等候,不久被告人张某某也来到店内,由邓某某摇色盅,满某某控制色盅的遥控器,赢了张青风不少钱,在张某某“输”红眼时,提出把所以的钱全部押上,满某某见总是赢钱,也同意了并押上人民币1 0 0 0 0元,后邓某某另一遥控器遥控色盅,使满某某输了这一把。事后,被告人邓某某、张某某、覃某某各分得赃款人民币1 5 0 0元、被告人邓某廉分得赃款人民币1300元、被告人邓某钦分得赃款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陈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800。

    2、2 0 1 1年6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邓某某、邓某廉、覃某某、张某某、陈某某、邓某钦经预谋后,由陈某某、邓某钦在宾馆等候,邓某某、邓某廉、覃某某、张某某实施具体的诈骗行为。由被告人覃某某找到被害人周某某,以介绍周某某做家教为名安排周某某与假装要请家教的“学生家长”张某某在本市柳北区跃进路雅婷饭店吃饭见面,期间,被告人邓某某以覃某某表弟的身份来到饭店,向周某某和张某某表演只赢不输的“数玉米籽”赌术,骗取了周某某的信任。被告人张某某告诉被告人邓某某其认识一个很喜欢赌博的“老板”,让邓某某与“老板”赌一把,邓某某表示同意。尔后,按事先安排,假冒“老板”的被告人邓某廉来到饭店,在与邓某某赌博的过程中,邓某廉总是输钱,后邓某廉称要赌就赌大的,凑购2 0万元后再和其赌,

随后离开饭店。被告人邓某某就向覃某某、张某某和周某某提出大家凑够2 0万和邓某廉赌,赢后大家一起分,周某某表示愿意参赌,后各自离开去凑钱。不久,当周某某从银行取款人民币30000元后即与被告人覃某某一起来到本市柳北区三中路上岛咖啡店2 06包厢内,被告人张某某、邓某某已携带由祓告人邓某钦购买的冥币在包厢内等候,不久被告人邓某廉也来到包厢,在“数玉米籽’’的过程中,邓某某赢了不少钱,邓某廉提出要押上全部钱赌一局过,周某某见邓某某总是赢钱,也同意并押上人民币3 0 0 0 0元,后邓某某故意输掉这一局,邓某廉则携带人民币3 0 0 0 0元及冥币离开包厢。事后,被告人邓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6 5 0 0元、被告人覃某某、张某某各分得赃款人民币6400元、被告人陈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5 7 0 0元、被告人邓某廉分得赃款人民币1 5 0 0元、被告人.邓某钦分得赃款人民币1300元。

    2 01 1年7月2 1日,被告人邓某某、邓某廉、张某某、覃某某、陈某某、邓某钦被公安机关抓获,从邓某某身上扣押现金人民币9 8 0 0元、扑克牌1副、麻将4颗、遥控器1个、眼镜1副、色盅1个,从邓某钦身上扣押冥币i包,从张某某身上扣押现金人民币5 0 0 0元、冥币4扎,从覃某某身上扣押现金人民币64 00元。2 011年7月27日,被告人邓某廉的亲属代其退赔赃款人民币2 8 0 0元。上述人民币共计2 4 0 00元,已由公安机关依法发还给被害人周某某。被告人邓某某、邓某廉、陈某某归案后,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上述第1起诈骗事实。

    证实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

有:

    1、被害人满某某的报案陈述材料,除称被骗的现金为人民

币2 0 0 0 0元外,其余陈述与上述事实相同。

    2、被害人周某某的报案陈述材料,与上述事实相同。

    3、被告人邓某某、邓某廉、张某某、覃某某的供述,均与上述事实相同。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对第1起的供述与上述事实相同,对第2起,其归案后曾供述,称除了我交代的第1起外,还从“阿勇”(邓某某)处分得j''2次钱,这两次我都没有和被骗的人见面,  “阿勇’’他们去骗钱之前,我们都商量过,骗得钱后,大家一起分钱,没有出场跟受骗女子接触、扮演角色的人,也可以分得钱。

    5、祓告人邓某钦的供述,称第1次是2 01 1年5月中旬的一天,我和邓某某、邓某廉来到柳州,住进汽车南站旁的金鹅宾馆,后来覃某某、陈某某和张某某也来了,就商量等一下要去赌的事,然后就出去了,我在宾馆等,他们讲本金不够时,我还出了2 0 0 0元给邓某某,邓某某还让我去买冥币给他,后来他们拿了1 0 0 0 0元钱回来,分给了我1 3 0《)。第2次是6月初的一天,和第1次一样,我在宾馆等,分得1 0 0 0多元。廉、邓某钦是兄弟,与被告人张某某是朋友。被告人覃某某与被告人陈某某是朋友。通过被告人邓某某、覃某某的介绍,六被告人相互认识。2 0 1 1年5至6月间,六被告人在本市以合伙引诱他人参与赌博的方式,骗取他钱财,具体事实如下:

    1、2 0 1 1年5月8日”时许,被告人邓某某、邓某廉、覃某某、陈某某、张某某、邓某钦经预谋后,由被告人覃某某、邓某钦在宾馆等候,被告人邓某某、邓某廉、陈某某、张某某实施具体的诈骗行为。由被告人陈某某找到其朋友被害人满某某,以帮满某某介绍男朋友为名安排满某某与假冒老板的邓某廉在本市鱼峰区屏山大道得利宾馆吃饭见面,期间被告人邓某某以陈某某表弟的身份来到宾馆。向满某某和邓某廉表演只赢不输的“摇色盅”赌术,还让满某某亲自体验,骗取了满某某的信任。被告人邓某廉告诉被告人邓某某其认识一个很喜欢赌博的“女老板”,让邓某某与“女老板”赌一把,邓某某表示同意。尔后,按事先安排,假冒“女老板”的被告人张某某来到宾馆,在与邓某某赌博的过程中,张青风果然总是输钱,后张某某称要赌就赌大的,凑齐2 0万元后再和其赌,随后离开宾馆。被告人邓某某就向陈某某、邓某廉和满某某提出大家凑够2 0万元和张某某赌,赢钱后大家一起分;满某某表示愿意参赌,后各自离开去“凑”钱。i 6时许,满某某携带人民币l万元和被告人陈某某一起来到本市柳北区.跃进路京都宾馆巴宁咖啡店维也纳包厢内,,被告人邓某某、邓某廉已携带由被告人邓某钦购买的冥币在店内等候,不久被告人张某某也来到店内,由邓某某摇色盅,满某某控制色盅的遥控器,赢了张某某不少钱,在张某某“输,,红眼时,提出把所以的钱全部押上,满某某见总是赢钱,也同意了并押上人民币i000 0元,后邓某某另一遥控器遥控色盅,使满爱某某了这一把。事后,被告人邓某某、张某某、覃某某各分得赃款人民币1 5 0 0元、被告人邓某廉分得赃款人民币l300元、被告人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覃某某、邓某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廉的亲属代其退赔所得赃款,可以视为邓某廉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覃某某的亲属代其退赔尚未收缴的全部赃款人民币16000元,弥补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视为覃某某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陈某某称没有参与第2起诈骗的辩解,经查,现有证据证实陈某某确实没有到诈骗现场实施具体的诈骗行为,但同案的供述均证实陈某某参与了事前的商量,同案诈骗得手后陈某某按约定分得了赃款,故依法应认定陈某某参与了第2起共同诈骗行为,其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对于被告人邓某钦辩解称指控的2次诈骗其都没有扮演相应角色,只负责跑腿的辩解,经查与本案事实相同,本院予以采信,亦据此认定邓某钦是从犯。对于被告人覃某某的辩护人余仕继认为覃某某在第1起诈骗犯罪中没有实施具体的诈骗行为,只在宾馆等候,应认定为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覃某某在该起中确实没有到案发现场实施具体的诈骗行为,但其参与了事前预谋,事后亦分得赃款与实施具体诈骗行为的邓某某相同,故在该起中覃某某不应认定为从犯,但在量刑时可议和邓某某等人有所区别。被告人邓某某虽是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亦好,但其不具备缓刑条件,不宜适用缓刑,辩护人沈岐佩建议法院对邓某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鉴于被告人覃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具备缓刑条件,依法可以适用缓刑,辩护人请求法院对覃某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邓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 0 0 0 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 01 1年7月2 1日起2 01 5年1月2 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 0《)0 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 01 1年7月2 1日起2015年1月2 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三、被告人邓某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 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 01 1年7月21日起2 01 4年1 1月2 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四、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 8 0 0 0元。

    (刑期从判狭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 01 1年7月2 1日起2014年1 1月2 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五、被告人覃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 5 0 0 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六、被告入邓某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O O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 01 1年7月2 1日起2 0 1 4年1月2 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逾期不缴

纳的,强制缴纳)。

    七、被告人覃某某的亲属代其退赔的赃款人民币1 6 0 0 0元,依法将其中的1 0 0 00元退赔给被害人满某某,将其中的6 00 0元退赔给被害人周某某。作案工具扑克牌1副、麻将4颗、遥控器1个、眼镜1副、色盅1个、冥币1包依法予以没收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辩护人简介:余仕继律师    广西超仁律师事务所主任

法律咨询电话:15577281888     Q Q:59761119

 

以上内容由余仕继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余仕继律师咨询。
余仕继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04好评数1
  • 办案经验丰富
广西超仁律师事务所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余仕继
  • 执业律所:
    广西超仁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广西-柳州
  • 地  址:
    广西超仁律师事务所